山東漢被指姦殺女同學坐冤獄14年改判無罪 獲332萬國家賠償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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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男子張志超被指在2005年強姦殺害一名女同學,次年被判強姦罪獲無期徒刑。張志超入獄後表示曾遭到刑訊逼供,在家人協助下開始上訴,至2020年,終於在坐牢14年後獲得平反,被法院改判無罪。
張志超早前申請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人民幣,下同)和精神損害賠償金600萬元,合共788.9萬元。
內媒《紅星新聞》19日(周一)報道指,張志超將於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

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走出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獲自由。(紅星新聞)

報道指,從張志超案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遜處獲悉,張志超所獲得的約332萬國家賠償,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此外,還有當年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裡劃扣的5500元。

張志超表示,最終332萬元的國家賠償是法院與其家裡多次協商的結果。對於拿到國家賠償後如何使用,張志超表示要將錢交給母親,一部分需要償還這些年來為自己申訴欠下的債務。

張志超又表示,獲得自由這大半年來,他報讀了會計班、結他班,並拿到了駕照。他還希望自己學習一門技術,通過一技之長真正在社會立足。張志超還表示,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的責任。

張志超的爺爺、父親等人在他服刑期間已經逝世。1月14日下午,重獲自由的張志超來到父親墳前,念出法院判決書關於宣告他無罪的內容,然後將判決書投入火中。(紅星新聞)

據早前報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後,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一男生廁所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未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姦殺人。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

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申冤,稱自己遭到嚴刑逼供,請求母親為他找律師申訴。其代理律師調查後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犯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作提取和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例如,張志超供述被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隨後,馬玉萍開始四處奔走,為兒子申訴。

該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院決定再審後,經過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