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內地離婚設30天冷靜期 民政部:家暴不適用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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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近日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30天冷靜期制度,期間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於有聲音憂慮這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民政部周五(4日)回應,指家暴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政部指出,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涉及家暴情形的案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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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報道,民政部近日下發通知,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條款明確30天冷靜期後須雙方同時領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