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找代孕孩子僅存活57天後索賠 法院認定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一宗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二審判決書,雙方是男子與代孕公司。
案情指,男子與代孕公司簽訂合同,相關費用合共超級60萬元(人民幣.下同)。不過,孩子最終僅存活57天,男子遂提出起訴,要求代孕公司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代孕合同是違法,而且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合同無效,一審判決認定代孕公司承擔70%責任欠妥,應是雙方各自承擔50%責任,代孕公司須向男子賠償323910.23元。
判決書顯示,男子尹亞忠與代孕公司「廣州寶如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訂明精子和卵子的供應方由尹亞忠負責指定,代孕方由寶如願公司提供且全權委托管理。合同更列明,懷孕方式為試管嬰兒代孕,且需要胚胎性別檢測為男孩。
合同亦有列明代孕的相關費用及流程,包括尹亞忠要支付「誠意金」、醫藥費、手術費、服務費等,甚至代孕女子要剖腹生產時,以及有多出來的試管嬰兒,尹亞忠亦需要額外支付費用。
判決書顯示,尹亞忠的孩子最終只存活57天,其剛出生就被診斷為高危兒,患有膿毒敗血症、膿毒敗血症、真菌感染、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症、新生兒貧血、肝功能損害、胃腸功能紊亂等,死因是化膿性腦膜腦炎。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除醫療機構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外,其他代孕行為是國家明令禁止,同時案中的合同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胎兒作為交易對像,且約定胚胎性別需檢測為男孩,無疑將人格權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故合同無效。
法院指,尹亞忠及寶如願公司明知代孕行為與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違背,仍違法簽訂和積極履行代孕協議,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同等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