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離職員工被控違競業限制協議 遭判賠逾百萬違約金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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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離職、跳槽是平常事,但也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項,否則一不小心更會惹上官非。近日,騰訊一名前員工離職後,遭到騰訊起訴,指其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終在上海被法院判賠逾百萬元(人民幣.下同)違約金。

據悉,競業限制是指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合約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在此案中,事主錢某樺於2015年4月入職騰訊公司,約定從事「優圖實驗室」工作,後在2019年2月辭職,工作至同年3月。根據騰訊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錢某樺的競業限制期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並重申了應遵守的競業限制約定、違約責任、違約金標準等,錢本人亦在通知書上簽字。此後,騰訊自2019年4月起向錢某樺發放共5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月21477.76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發布錢某樺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網上圖片)

不過錢某樺被指在離職後,未有按照約定每月向騰訊報告其就業情況,而騰訊更發現錢在競業限制期間,連續多個工作日於上班時間進入有競爭關係的字節跳動公司的辦公室。對此錢某樺辯稱自己是以私人身份前往,至於未按要求匯報工作情況,只是因為他當時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法院經查明,並結合錢某樺的收入水平,認定雙方就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的約定屬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存在畸高情形,予以確認。最終,錢某樺被判返還騰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0.7萬元,同時要支付達103萬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其實,同類案件在騰訊早有先例。2018年8月,騰訊前員工徐某華亦曾因違反競業協議被告,經過近一年訴訟,最終被判處賠償違約金1940萬元,創下同類案件最高賠償紀錄。

(深圳大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