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逃稅|撤增資協議屬「假中造假」 內地學者詳解案中細節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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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周五(27日)通報,內地女星鄭爽通過拆分收入、假借增資等方式隱匿「天價片酬」,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人民幣.下同),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因而被罰2.99億人民幣。鄭爽拍《倩女幽魂》時的經紀人、該案舉報人之一,同時又是其舊愛的張恒及相關企業,亦涉嫌策劃、幫助鄭爽偷逃稅款受查。
對此,新華社引述多名法律、財稅界有關人士報道指,案件查處彰顯公平正義,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警示教育作用。

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為,當事人就不同收入採取了不同的偷逃稅手法,相應地,稅務機關處以不同倍數罰款,對改變收入性質偷逃稅部分處以4倍罰款,對收取所謂「增資款」完全隱瞞收入偷逃稅部分處以5倍罰款,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認為,案中同時將對張恒及相關企業依法進行處理,這將對今後類似涉稅違法行為起到強烈警示教育作用。

鄭爽與張恒。(微博)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案中有1.08億元是通過虛假「增資」方式獲取,之後當事人因憂慮被揭發,於是又撤銷已簽訂的增資協議,屬於「假中造假」。他認為,依據相關規定,鄭爽前年已完成演藝服務並實際取得片酬,應當依法申報納稅,而所謂解除「增資協議」是事後以欺騙、隱瞞手段所作的不法妨礙,不能改變納稅義務已發生且未如實申報導致少繳稅款的既定事實,對其偷稅行為性質和金額的認定沒有影響。

刑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惟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因此,已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的鄭爽未被追究刑責。不過劉劍文指出,後續仍要取決於能否按期繳清罰款,若沒有,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後,鄭爽將面臨被追究刑責。

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張斌認為,隨着官方打擊力度的持續加大,少數不法分子的偷逃稅手段更加具隱蔽性,其會通過聘請專業策劃團隊進行稅收籌劃與偷逃稅款,借關聯企業的名義取酬獲利,為個人的違法行為披上「合法」外衣,例如鄭爽一案中,借「增資款」隱瞞收入偷逃稅就是其中一種新手法,單純從納稅申報數據或相關合約的表像上看難以察覺端倪。因此,案件顯示對影視行業進一步實行多部門、全流程監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門協同聯動,健全長效機制,形成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