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未被強姦、筆錄被冒簽 河南翁喊冤46年哭訴死也葬不進祖墳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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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6歲老翁何文福在46年前被指在湖北犯下強姦罪,因而獲刑15年。然而,出獄多年後,何文福找到與案件認定依據相悖的證據,不但證人們先後翻證,甚至連當年的「受害人」也發聲稱自己未被強姦,而是按照辦案人員的指示咬定是何作的案。
何文福近日哭訴,自己莫名背上了「攔路強姦犯」的罪名,導致即使死後也葬不進祖墳。對此,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28日)回應,稱現正在依法依規進行審查。

據上游新聞報道,何文福於上世紀60年代投靠親戚,從河南駐馬店泌陽縣老家來到湖北荊門鍾祥市石門水庫附近一間磚廠做燒窯師傅。

然而,原湖北省荊州地區鍾祥縣法院審理查明,何文福在1975年8月14日下午趁未婚女青年卓某單獨行走期間尾隨拉住對方,當時卓某哭喊求饒,何文福怕他人聞聲趕來便對卓某摀嘴毒打,威脅逼迫,之後撕破其短褲並強姦,再搶走3元人民幣現金。

案卷材料顯示,卓某事後並未主動報警,惟「強姦」一事還是流傳開來,傳到了公社武裝部長耳中。當年8月16日,武裝部長帶人在磚廠抓獲何文福,逮捕證上載明何是「攔路強姦犯」。

當年案發地為石門水庫附近的小樹林。 (上游新聞)

雖然被辦案人員毆打,但何文福堅拒認罪,對結案報告列出的認定依據亦一一予以駁斥,但他最終仍遭受15年的牢獄之災,於1987年2月減刑出獄。

在獄中,何文福繼續喊冤,惟皆被予以駁回,他之後決定先積極改造。出獄後,他一邊在汽車修理廠上班,一邊堅持申訴,並找到當年的三名目擊證人,獲得與案件認定依據相悖的證據。據指,當年警方偵查期間,同事吳國富和范德才稱見到何文福往案發地走去;村民謝翠香則稱在案發地附近看到過他,惟這三人先後翻證。

2015年3月15日,吳國富出具的情況說明上寫到:「吃完飯,我和何文福去菜園裡種菜。當時的情況就是這樣的。案件發生後,別人寫好材料,叫我簽名,以這次說的為準。」范德才出具的證明與吳的亦差不多。

而在2015年6月8日,謝翠香在一份律師書寫的調查筆錄上簽字、按手印,其載明當年武裝部長派車將她接到派出所,要她說見到何文福和卓某的事,讓她把何文福「咬死」,又指這樣說會給她好處。謝翠香未遵從,只稱聽說何文福有過多段感情經歷,調查人員很不滿意,遂讓她自己從派出所走回家。另外,「在小樹林附近見過何文福」筆錄上的名字,並非由謝翠香所簽。

出獄後,何文福堅持申訴,住處堆積大量申訴材料。 (上游新聞)

不過,自以為獲得清白在望的何文福大失所望,湖北省高院表示:吳國富翻證並未說明合理理由,不應採信;范德才的證明屬傳來證據,不足為信;謝翠香改變原來所證的內容,其證言內容存疑。隨後,最高院亦下達通知書,指對該案不予重新審判。於是,何文福決定再找當年的「受害人」卓某。

2017年12月,卓某在按了手印的情況說明中表示,當年她並沒有報案,是辦案人員直接來找她,並要她指認是何文福作案。她強調當時知道不是何文福害她,但她只能按辦案人員的指示咬定是何作案,「我現在實事求是地把情況說清楚:何文福不是作案人,我不想冤枉一個好人」。

今年10月20日,卓某接受採訪時再強調,她當年只是被人搶走3元現金,沒有被人強姦,搶錢者亦非何文福。

在外漂泊五十餘載後,何文福的身體每況愈下,其心願是百年歸老後能在老家泌陽縣安葬,然而其祖輩立了規矩,指「作姦犯科者,不得葬入祖墳」,他為此公開哭訴,希望討回公道。

而卓某的說明引起了最高檢的重視並介入。9月30日,荊州市中院就此案召開聽證會。周四,荊州市中院稱,該院領導高度重視,現正在依法依規進行審查,審查情況將適時依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