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個明星廣告代言合規指引出台 浙江市監局:代言前應親試用

撰文:陳進安
出版:更新: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近日制定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明確明星代言商業廣告時告,應親自體驗使用所代言的商品,確保宣稱功效與實際體驗一致,且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為全國首次出台引導明星規範商業廣告代言行為、防範違法虛假代言風險的相關指引。

該指引共有20條,列舉了不得代言的禁區紅線和代言廣告中不得出現的具體內容情形,特別指出明星應審慎選擇所代言企業及商品或者服務,對其作必要的背景調查,並應當以符合常理的方式實際使用代言商品或接受服務,應親自體驗使用所代言的商品,避免「象徵性使用」或以其他人的使用感受取代等。明星亦應拒絕誇大其詞、格調不高的文案,注重語言嚴謹;廣告中應展示明星真實有效的身份,堅持正確導向,維護公序良俗,並注重保護未成年人、殘疾人、長者、婦女等群體身心健康。

另外,對於明星代言活動中刷臉拿錢「一錘子買賣」的現象,指引強調明星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出現問題時應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調查,依法主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廣告監管處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下一步將按照中宣部關於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的決策部署,一手抓《合規指引》的社會化宣傳引導,增強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自律意識,一手抓執法整治,依法嚴肅查處明星商業廣告代言各類違法行為,大力整治明星廣告代言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