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對播音員主持人作出行業規範 不得利用知名度謀取不當利益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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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播音員主持人作出淨化「交際圈」、「朋友圈」,做德藝雙馨的新聞工作者、文藝工作者;做商業代言需經播出機構批准等要求。

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印發通知,對播音員主持人作出行業規範,圖為北京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視覺中國)

《意見》指出,播音員主持人作為媒體的形象代表,是黨的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的重要力量,承擔著堅持正確導向、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重要職責。各部門要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加快建設具有堅定政治立場、高尚道德品質、廣博文化知識、崇高職業精神、過硬工作本領的專業人才隊伍。

《意見》並從聚焦政治素質培養、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明確審批管理要求、規範網絡信息發布、嚴格持證上崗規定、加強合作節目管理、深化「四力」教育實踐、壓緊壓實管理責任、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等九個方面,對播音員主持人作出明確規範。

《意見》表明,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教育引導播音員主持人,自覺抵制名利誘惑和低俗庸俗媚俗,淨化「交際圈」、「朋友圈」;不得參加有損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不得利用職業身份和個人知名度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不當言論、做出不當舉止等。

《意見》表示,播音員主持人參與廣告代言、商業推廣、網絡帶貨等各類商業活動,須經所在播出機構批准,新聞欄目播音員主持人參加此類活動要從嚴把關。對參加各類活動時因自身言行不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播音員主持人,視情節輕重及時給予相應處理。

《意見》強調,各播出機構要始終緊繃導向意識,要嚴格審核播音員主持人持證和注冊情況,綜合考慮播音員主持人專業素質和社會形象,認真審核把關播音員主持人在節目中的言行舉止,不給有醜聞劣跡、違法失德等問題的人員提供出鏡發聲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