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63億元 中巡組前副組長董宏被判死緩

撰文:蘇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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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中級法院周五(28日)公開宣判中央巡視組前副組長董宏受賄一案,涉額高達4.63億元(人民幣.下同)
董宏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董宏在1999年至2020年間,利用擔任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63億元。

法院認為,董宏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董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董宏出生於1953年,遼寧省海城市人,1983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黨史系中共黨史專業。董宏的背景中其中一個焦點是其畢業後曾擔任中央顧問委員會的秘書,當時中顧委剛剛成立,主任是鄧小平,副主任有多人,其中一人是薄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