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擬規定 重要工信數據如確需向境外提供應安全評估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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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周四(10日)再度公開徵求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意見,意見提出重要工信數據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安全評估等。

意見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法律、行政法規有境內存儲要求的,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工業、電信、無線電執法機構關於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的請求;非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工業、電信、無線電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

同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將本單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業領域)或通信管理局(電信領域)或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領域)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數據類別、級別、規模、處理目的和方式、使用範圍、責任主體、對外共享、跨境傳輸、安全保護措施等基本情況,不包括數據內容本身。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在數據公開前分析研判可能對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產生的影響,存在重大影響的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