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3400萬 福建原副省長張志南判監14年

撰文: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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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反腐持續。3月23日(周三),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官方通報稱:1996年至2019年,張志南先後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福建省副省長和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萬餘元。

此外,在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1.48億餘元。

南昌市中級法院稱,「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