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發訃告稱「友人臨終前曬連花清瘟」卻收律師函 以嶺藥業回應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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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用戶「聶聖哲2023」(下稱聶聖哲)近日因一則提及連花清瘟的訃告,而收到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以嶺藥業)的律師函。
以嶺藥業董秘處周四(12日)表示,對於網友發訃告稱友人「臨終前曬連花清瘟膠囊」及類似的詆毀、造謠行為,公司會通過發律師函表明自己的態度。若造成重大影響,公司肯定會根據相應程序採取相應措施,由法律部門取證。
對於事件,聶聖哲表示不服;有律師則認為,聶聖哲或可以對以嶺藥業進行反訴。

去年12月22日,聶聖哲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稱:「四川大學江蘇校友會優秀校友王某同志因眾所周知的重感冒於2022年12月21日7時零7分去世,終年39歲。」訃告又提到:「王某同志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據顯示,其發的訃告配圖中,有一張王某朋友圈截圖,截圖中確有其手握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其配文稱「現在心跳106一分鐘,吃不消」。

今年1月6日,聶聖哲遭以嶺藥業發律師函要求公開道歉。律師函提到,聶聖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夾帶私貨的方式隱晦地用文字及圖片把逝者與連花清瘟膠囊結合在一起,意圖用逝者死亡貶損連花清瘟膠囊以及委託人(以嶺藥業),「大量含有上述侵權言論的文章及對連花清瘟膠囊的不實信息被廣泛傳播」。

律師函又稱,聶聖哲的行為對委託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誤導了不明真相的網民和消費者,損害了委託人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委託人的社會評價,貶損了委託人的良好商譽,給委託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以嶺藥業方要求聶聖哲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消除不良影響、並公開賠禮道歉不少於90日等。

對此,聶聖哲6日在微博發文稱:「今天很高興收到了連花清瘟生產商以嶺藥業的律師函,該函行文規範、敘事清楚、很有修養、充滿善意……但是,該函對我的勸告、批評和要求,我有點不明白和不服。」他還表示要在微博徵求意見,以民意調查形式決定是否道歉。

周四,以嶺藥業董秘處表示:「正在根據相應程序走,這個程序肯定在某個階段,如果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事項,我們會去做公開披露。」其還表示,以嶺藥業的股價和經營狀況不單單受訴訟影響,也與資金、市場關注度等多個因素有關。

以嶺藥業律師函。(紅星新聞)

對於事件,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聶聖哲發的微博主要內容儘管屬於客觀事實陳述,而非誹謗,但是存有詆毀、侮辱連花清瘟藥品之意。至於最終是否構成侵權,還需法院結合以嶺藥業提供的證據來判定,如法院經審理認定聶聖哲的言論造成了公眾對連花清瘟藥品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麼聶聖哲的行為構成侵權,需向以嶺藥業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則表示,任何社會主體都沒有免受質疑、批評的權力和權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批評監督權利,而相關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確。

張又認為,在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確訃告是否構成侵權前提下,律師函卻信誓旦旦地認為訃告作者構成侵權並出言不遜,倒有可能對聶聖哲構成名譽侵權,故若以嶺藥業起訴侵犯名譽權,聶聖哲可以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