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園區|中科院博士被困緬甸從事電騙獲救 回國後會面臨刑罰嗎?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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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6日,中國科學院博士張繼效被騙至緬甸邊境KK園區從事電話、網絡詐騙,每日被強迫工作18小時,直至上周四(24日)終獲救。
對於張繼效回國後會否面臨刑罰,有法學專家及律師指出,張繼效在境外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回國後將被認定為詐騙罪。若他是被逼迫參與,則屬於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脅從犯,應當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澎湃新聞》報道,刑辯律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祥瑞介紹,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犯刑法規定之罪,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如果張繼效確實是被逼迫參與詐騙活動,屬於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脅從犯,應當按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宋行健介紹,如果張繼效參加了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組織,在境外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他回國後,其行為性質會被認定為詐騙罪。

宋行健解釋,張繼效是否犯詐騙罪,需要根據犯罪情節來認定。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的「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是從行為人實際加入詐騙窩點的日期計算。張繼效在緬甸妙瓦底的詐騙窩點已有一年,符合這一規定。

宋行健介紹,在詐騙罪的適用過程中,為了確定是否需要對張繼效處以刑罰,以及刑罰的輕重程度,有三項優先程度不同的判斷標準,「30日以上」僅屬於最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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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要認定張繼效詐騙行為所涉及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在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情況下,應當查證數量,即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500人次以上)、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所對應的頁面瀏覽量(5000次以上)。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第(四)條規定,即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三,如果數額與數量都查不清,才適用《意見(二)》中的「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標準。

同時,在量刑過程中,刑法存在諸多有利於張繼效的規定。第一,刑法規定一些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若符合這些量刑情節,法院將根據中國的刑罰制度,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結合張繼效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確定是否需要對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第二,張繼效在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組織的要求,與外國人聊天進行詐騙,因此其層級地位較低,所起的作用較小,屬於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若張繼效是被迫的,屬於脅從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四,張繼效屬於初犯,而且主觀惡性不深。

宋行健指出,若張繼效最初是為了從事正當活動而出境,但幾經輾轉來到緬甸妙瓦底,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脅迫,與對方簽了一年期的合同,處於封閉式的嚴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電信詐騙犯罪組織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脅,具有脅迫的現實緊迫性。考慮上述因素,法院在認定其構成詐騙罪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