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級法院原院長胡毅峰受賄罪成 一審判囚14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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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因受賄罪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成,被判囚14年,罰款32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擔任原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共計3554萬餘元。

2019年,胡毅峰退休後利用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200萬元。

法院認為,胡毅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胡毅峰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胡毅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款3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款320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