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通過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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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周二(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閉幕會由趙樂際委員長主持,常委會組成人員165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原則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委員長會議建議委托趙樂際委員長代表常委會向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報告工作。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任免案。會議表決通過了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決定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列席人員名單等。

早前報道,周一(26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聽取審議了有關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草案二審稿完善確定保密事項範圍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定密權限等內容。

修訂草案對國家秘密確定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有條件的可以標註密點。

修訂草案還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央視新聞)

會議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會議提到,涉密人員嚴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脫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駱源表示,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豫以規範,加强管理。同時建議將有關條文修改為:「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