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衛大會】第73屆世界衛生大會會議草案文件(全文)

撰文:許懿安
出版:更新:

第七十三屆世界衞生大會會議草案文件(全文)

議程項目3

2020年5月18日

應對COVID-19疫情

阿爾巴尼亞、澳洲、孟加拉、白羅斯、不丹、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吉布提、多明尼加、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圭亞那、冰島、印度、印尼、日本、約旦、哈薩克、馬來西亞、馬爾代夫、墨西哥、摩納哥、黑山、新西蘭、北馬其頓、挪威、巴拉圭、秘魯、卡塔爾、韓國、摩爾多瓦、俄羅斯、聖馬力諾、沙特阿拉伯、非洲集團及其成員國、歐盟及其成員國、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提出的決議草案

第七十三屆世界衛生大會,

審議了總幹事關於當前COVID-19大流行疫情的講話

PP1 深切關注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對身心健康和社會福祉的負面影響,對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影響,以及由此導致的一國內部和國與國之間不平等問題的加劇;

PP2 聲援受大流行疫情影響的所有國家,並向COVID-19受害者的所有家屬表示哀悼和同情;

PP3 強調各國政府負有採取和實施符合本國國情的COVID-19大流行應對措施並為此調動必要資源的首要責任;

PP4 回顧世衛組織的一項法定職責是作為國際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機構開展工作,並確認世衛組織在更廣泛的聯合國應對工作中的關鍵領導作用,以及加強多邊合作以應對COVID-19大流行及其廣泛負面影響的重要性;

PP5 回顧《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將健康定義為「不僅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係體格,精神與社會之完全健康狀態」,並宣稱「享受最高而能獲致之健康標準,為人人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境各異,而分軒輊」;

PP6 回顧總幹事於2020年1月30日宣布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總幹事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在COVID-19突發事件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發佈的各項臨時建議;

PP7 回顧聯合國大會關於「全球團結抗擊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A/RES/74/270號決議和關於「開展國際合作,確保全球獲得應對COVID-19的藥品、疫苗及醫療設備」的A/RES/74/274號決議;

PP8 注意到執行委員會通過的題為「加強突發衛生事件防範:實施《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EB146.R10號決議,並重申所有締約方均有義務充分實施和遵守《國際衛生條例》;

PP9 注意到世衛組織戰略防範和應對計劃(SPRP)以及全球人道主義應對COVID-19計劃;

PP10 認識到COVID-19大流行嚴重影響窮人和最弱勢人群,對衛生和發展領域成果產生影響,特別是影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進而阻礙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和通過加強初級衛生保健等實現全民健康覆蓋,重申繼續協同努力和提供發展援助的重要性,並深切關注高債務水平對國家承受COVID-19衝擊的能力造成的影響;

PP11 進一步認識到COVID-19大流行對健康的負面影響,包括飢餓和營養不良,對婦女、兒童和一線衛生工作者的暴力行為增加,以及擾亂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醫護服務;

PP12 強調有必要保護民眾,特別是有基礎健康問題的人、老年人和其他面臨COVID-19風險的人,包括衛生專業人員、衛生工作者和其他相關的一線工作者,特別是佔衛生隊伍半數以上的女性衛生工作者,以及殘疾人、兒童、青少年以及弱勢人群,並強調在這方面採取符合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措施和兼顧殘疾因素的措施的重要性;

PP13 認識到各國需要不受阻礙地及時獲得優質、安全、有效和負擔得起的用於應對COVID-19的診斷工具、治療方法、藥物和疫苗、基本衛生技術及其成分和設備;

PP14 注意到需要確保人道主義人員、特別是應對COVID-19大流行的醫務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的安全和自由通行,保護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並保護用品和設備的運送,以便這些人員能夠有效和安全從事其救助受影響平民的任務;

PP15 回顧聯合國大會1991年12月19日關於加強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協調工作的第46/182號決議以及此後所有關於這一主題的聯合國大會決議,包括2019年12月16日第74/118號決議;

PP16 強調尊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對於在武裝衝突期間遏制和減輕COVID-19疫情的極端重要性;

PP17 進一步認識到當前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可能出現的反彈所產生的許多意外的公共衛生影響、挑戰和資源需求,以及各組織和各部門(包括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各級所需採取的必要的近期和長期行動、協調與合作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有效和統一採取公共衛生措施應對大流行,不讓任何人掉隊;

PP18 認識到籌劃和準備復蘇階段的重要性,包括減輕大流行疫情的影響以及公共衛生措施對社會、公眾健康、人權和經濟造成的意外後果的重要性;

PP19 對能夠通過發揮領導作用和持續開展全球合作和團結互助而成功緩解、控制和戰勝COVID-19大流行疫情表示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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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1 呼籲本着團結一致精神,加強各級合作與協作,遏制、控制和減輕COVID-19大流行疫情;

OP2 確認世衛組織的關鍵領導作用,聯合國系統在促進和協調全球全面應對COVID-19大流行方面的主要作用,以及會員國在這方面的核心努力;

OP3 對衛生專業人員、衛生工作者和其他相關一線工作者以及世衛組織秘書處在應對COVID-19大流行方面的超常奉獻、努力和犧牲表示極為讚賞和支持;

OP4 呼籲作為全球重點事項,根據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以及《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所確認的靈活性),普遍、及時和公平獲得並公平分配應對COVID-19大流行所需的所有高質量、安全、有效和負擔得起的基本衛生技術和產品(包括其成分和前體),並立即消除不合理障礙;

OP5 重申必須緊急滿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需求,通過及時和充足的發展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填補缺口,戰勝大流行疫情;

OP6 認識到一旦有安全、優質、有效、靈驗、可及和負擔得起的疫苗,需要作為全球公共衛生公益服務,開展大規模免疫接種疫苗工作預防、遏制和阻斷COVID-19,以結束這一大流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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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7 呼籲會員國針對COVID-19大流行疫情採取以下行動:

OP7.1 政府各部門和全社會採取應對措施,包括實施國家跨部門應對COVID-19行動計劃,通過採取近期和長期行動,持久加強本國衛生系統和社會照護及支持系統以及防範、監測和應對能力,根據國情考慮落實世衛組織的指導建議,促進社區參與,並與各相關利益方合作;

OP7.2 實施國家行動計劃,政府各部門根據本國具體情況,針對COVID-19採取全面、適度、有時限、兼顧年齡和殘疾因素並符合性別特點的措施,確保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關注弱勢人群的需求,增強社會凝聚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提供社會保護,使人們免遭經濟困難,防止出現不安全、暴力、歧視、污名化和邊緣化現象;

OP7.3 確保為應對COVID-19而對人員和醫療設備及藥品流動採取的限制措施是有針對性的臨時措施,並特許人道主義工作者和衛生工作者(包括社區衛生工作者)為履行其職責享有通行權以及特許人道主義組織運送用於其開展活動的必要設備和藥品;

OP7.4 採取措施,支持人們獲得安全飲用水、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設施以及感染防控措施,確保充分重視在包括人道主義環境在內的所有環境中,特別是在衛生設施中,促進採取個人衛生措施;

OP7.5 根據國家情況和重點,保持衛生系統一切相關方面的持續運作,以便採取有效公共衛生措施應對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目前正在流行的其他疫情,不間斷和安全地為個人和人群提供服務,例如處理傳染病(包括持續開展疫苗接種規劃)、被忽視的熱帶疾病、非傳染性疾病、精神衛生、母嬰健康以及性和生殖衛生問題,促進改善婦女和兒童的營養狀況,並認識到在此方面為實現全民健康覆蓋目標而在必要情況下增加國內資金和發展援助的重要性;

OP7.6 向民眾提供關於COVID-19 以及當局為應對大流行疫情而採取的措施的可靠和全面信息,並採取措施打擊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以及網上惡意活動;

OP7.7 提供安全檢測、治療和姑息治療COVID-19 的機會,特別注意保護有基礎健康問題的人、老年人和其他風險人群,特別是衛生專業人員、衛生工作者和其他相關一線工作者;

OP7.8 向接觸COVID-19 的衛生專業人員、衛生工作者和其他相關一線工作者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和其他必要產品及培訓機會,包括提供心理社會支持,採取措施在工作場所保護他們,協助其通勤,給予適當報酬,並考慮採用任務分擔和任務轉移辦法,優化資源使用;

OP7.9 利用數字技術應對COVID-19,包括應對COVID-19 造成的社會經濟影響,特別關注數字包容、患者賦權、數據隱私、安全、法律和道德問題以及個人數據保護;

OP7.10 按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向世衛組織提供關於COVID-19 大流行的及時、確切和充分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

OP7.11 酌情與世衛組織以及其他國家分享與COVID-19 相關的知識、教訓、經驗、最佳做法、數據、材料和應對措施所需的產品;

OP7.12 開展合作,促進私營部門和政府為研發提供資金,在所有相關領域,研發用於遏制和終結COVID-19 大流行疫情而需要採取的措施,特別是疫苗、診斷工具和治療方法,包括進行開放式創新,並與世衛組織分享有關信息;

OP7.13 優化和慎用抗微生物藥物治療COVID-19 和繼發感染,以防產生抗微生物藥物耐藥性;

OP7.14 加強行動,促進婦女參與決策過程的所有階段,並在COVID-19 應對和復蘇工作中重視性別因素;

OP7.15 向世衛組織提供可持續的資金,確保世衛組織在全球應對COVID-19時能夠充分滿足公共衛生需求,不讓任何人掉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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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8 呼籲各國際組織和其他相關利益方:

OP8.1 應國家的請求,支持各國實施多部門國家行動計劃,加強衛生系統以應對COVID-19大流行,並維持所有其他基本公共衛生職能和服務的安全運行;

OP8.2 在各級協同努力,開發、測試和擴大生產用於應對COVID-19的安全、有效、優質、負擔得起的診斷工具、治療手段、藥物和疫苗,包括利用現有的自願匯集和專利許可機制,根據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包括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和《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公共衛生的多哈宣言》所確認的靈活性,促進及時和公平獲得負擔得起的工具;

OP8.3 適當時與會員國協調,處理特別是網上大量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問題以及有損公共衛生應對措施的大量的惡意網上活動,並支持及時向公眾提供清晰、客觀和基於科學的數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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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9 要求總幹事:

OP9.1 繼續與聯合國秘書長以及包括《健康生活和福祉全球行動計劃》簽署機構在內的各相關多邊組織合作,在整個聯合國系統採取全面和協調一致的應對措施,酌情與各國政府充分合作,支持會員國應對COVID-19大流行疫情,展示在聯合國系統衛生領域中的領導作用,並繼續在聯合國人道主義應對行動中發揮衛生群組牽頭領導的作用;

OP9.2 繼續建設和加強世衛組織在各級開展工作的能力,以充分有效地履行《國際衛生條例》賦予世衛組織的各項職能;

OP9.3 協助並繼續呼籲各締約國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採取行動,包括向各國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以建設、加強和保持國家充分遵守《國際衛生條例》的能力;

OP9.4 應國家的請求,根據國家的國情向其提供援助,保持衛生系統一切相關方面的持續安全運作,以便採取有效公共衛生措施應對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目前正在流行的其他疫情,不間斷和安全地為個人和人群提供服務,例如處理傳染病(包括持續開展疫苗接種規劃)、被忽視的熱帶疾病、非傳染性疾病、精神衛生、母嬰健康以及性和生殖衛生問題,並促進改善婦女和兒童的營養狀況;

OP9.5 通過開發、傳播和更新用於應對COVID-19的規範產品和技術指導建議、學習工具、數據和科學證據,應國家的請求,協助國家制定、實施和調整本國COVID-19相關應對計劃,包括反擊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以及惡意網上活動,並繼續努力打擊偽劣藥品和偽劣醫療產品;

OP9.6 繼續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獸疫局)、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以及各國密切合作,根據「衛生一體化」方針,包括通過開展科學合作實地考察等工作,查找這一病毒的動物源頭和向人類的傳播途徑,包括中間宿主的可能作用,這將有助於採取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和確定研究議程,減少今後發生類似事件的風險,指導如何預防動物和人類感染SARS-COV2,防止出現新的人畜共患病宿主,進一步降低出現和傳播人畜共患病的風險;

OP9.7 以透明、負責和迅速的方式,包括通過理事機構,定期向會員國通報籌資活動結果,以及根據世衛組織戰略防範和應對計劃(SPRP)在全球使用和分配財政資源的情況,包括資金缺口和取得的成果,特別是向各國提供的支持情況;

OP9.8 參照聯合國大會RES/74/274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在與會員國1協商的情況下,並酌情參考相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意見,迅速確定並提供符合有關國際條約規定(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和《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公共衛生的多哈宣言》確認的靈活性)的方案,供理事機構審議,這些方案將考慮到現有的機制、工具和計劃(例如獲取COVID-19工具加速計劃和「全球應對冠狀病毒」認捐活動等有關捐款呼籲),擴大必要的開發、生產和分配能力,以便透明、公平和及時地獲得優質、安全、

負擔得起和有效的診斷工具、治療方法、藥物和疫苗;

OP9.9 確保秘書處有足夠資源來支持會員國監管部門開展審批工作,以便能夠及時和充分採取COVID-19應對措施;

OP9.10 與會員國協商,適當時儘早逐步啟動公正、獨立和全面評估進程,包括酌情利用現有機制,回顧總結在世衛組織協調下國際衛生領域應對COVID-19工作的經驗教訓,包括(1)世衛組織可採用的機制的有效性,(2)《國際衛生條例》的運作情況和以前設立的《國際衛生條例》各審查委員會相關建議的執行情況,(3)世衛組織對整個聯合國系統活動的貢獻,(4)世衛組織針對COVID-19大流行採取的各項行動及其時間表,並提出建議,以提高全球大流行病預防、防範和應對能力,包括酌情加強世衛組織突發衛生事件規劃;

OP9.11通過執行委員會第148屆會議向第七十四屆世界衛生大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