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台灣人助小米子公司在台挖角人才 遭判4至6個月徒刑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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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集團子公司北京田米科技公司透過3名台灣人在台協助挖角手機晶片研發台灣人才,新竹地方法院將3人依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4個月至6個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媒《中央社》報道,法院判決書指出,北京田米科技從事手機晶片研發,2018年以香港商北京田米科技(香港)公司名義向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在台北市設立台灣辦事處,涉嫌違法在台從事未經許可的研發業務。

判決書表示,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創始人林斌為避免在台公司被查緝,藉由喻姓台灣人(前小米通訊財務長)在台北市另設立一心技術公司,並由潘姓台灣人(北京田米台灣辦事處技術總監)將原田米台灣辦事處的24名研發人員轉至一心公司並續挖角招攬員工,相關人員實為北京田米工作。

判決書指出,喻姓財務長發現一心公司恐遭查緝後,向林斌表達將終止公司並辦解散登記,後續林斌找聚晶半導體股份公司接收一心研發人員,以便繼續為北京田米公司在台從事研發業務活動,涉嫌違法。

判決書表示,聚晶半導體公司的夏姓代理總經理助潘姓技術總監在台北市設立聚晶公司研發資源辦公室,將一心公司研發人員轉至聚晶任職,而聚晶相關研發及人事等費用由小米相關公司以「專業技術事務」費的名義支付。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喻姓財務長等3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除了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中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的管理,也無法充分保障與其進行交易,損及交易秩序及國安,實屬不該。

法官表示,考量3人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處夏姓代理總經理6個月、喻姓財務長5個月、潘姓技術總監4個月,均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3人共須支付新台幣60萬元(約合15.5萬港元);林斌部分,另由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