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立法限期將至 立法院內3個專法版本將掀攻防戰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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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院要求政府在兩年內修正有關保障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條文,限期將於5月24日屆滿。
立法院長蘇嘉全14日(周二)上午將主持朝野協商,進行3個專法版本逐條討論;對於專法名稱、要採何種「關係」,是否採繼親收養或共同監護等內容,朝野將進行攻防戰。

台灣司法院要求政府在兩年內修正有關保障同性婚自由的法律條文。(資料圖片)

同性婚姻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等反同團體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蘇嘉全9日(上周四)已就這3個專法版本進行首次協商,但在場立委當時並未就條文內容進行實質討論;蘇嘉全當天裁示,考量在5月24日期限前院會所剩次數等情況,於14日(周二)上午進行協商、逐條討論,希望在17日(周五)前完成立法。

本月8日,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成員聚集,力挺台灣行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呼籲婚姻平權。(中央社)

3個專法版本內容大異

比較這3個專法版本,除名稱不同外,在成立關係、年齡規定、親子關係規範等內容也有明顯不同。行政院版共有27條條文,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版有17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兩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則有28條條文,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在親子關係規定上,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林岱樺版則為,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子女。

此外,林岱樺版中有一規定,是行政院版及幸福盟版所沒有的,即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此條文預料將會是14日協商的重點條文之一。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