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公布解密電報: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對台對中政策根本要素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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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AIT)今日(31日)在官網公布兩份解密電報,分別是國務次卿伊格爾伯格(Lawrence Eagleburger)於1982年7月,及國務卿舒爾茲(George Shultz)同年8月發送給AIT處長李潔明。
兩封電報分別揭示美國關於「對台軍售」及「對台六項保證」的立場。

第一則電報是1982年7月10日由伊格爾伯格發送給李潔明,提供美國對1982年美中《八一七聯合公報》的解釋,因這與美國進行中的對台軍售有關。

兩份電報分別揭示美國關於「對台軍售」及「對台六項保證」的立場。(美國在台協會)

此電報闡述,美方逐步減少對台軍售的意願,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平解決兩岸分歧的持續承諾。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敵對侵略的態度,或建立軍事投射能力、導致區域的不安全或不穩定,美國將增加對台軍售。文件以「最後一項保證:美國將持續對台軍售」作結。

AIT指出,這項立場表明,美國的主要關切為維持兩岸的權力平衡,因此對台軍售的性能和數量將完全取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帶來的威脅。相關原則呼應1982年8月17日列根總統草擬的備忘錄,該備忘錄為美國針對1982年《八一七公報》的解釋提供了指南。

列根任內的〈六項保證〉是美國對台灣就中美《八一七公報》內容作出的單方面解釋。(Getty Images)

第二則電報是1982年8月17日由時任美國國務卿舒爾茲發送給李潔明,該電報揭示列根任內「對台六項保證」,即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未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不會對台施壓並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AIT又強調,「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台及對中政策的根本要素。

「六項保證」是由列根政府1982年簽署中美《八一七公報》的同時向台灣提出,是美國對台灣就《八一七公報》內容作出的單方面解釋。2016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共同決議案,肯定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皆是美台關係的指引方針。美國《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重申依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及六項保證實現對台承諾。不過,中國大陸政府始終否認「六項保證」具有效力。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