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出軌|台行政院通過「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罪最重可判10年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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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列車4月2日撞上工程車出軌,釀成49死逾200傷悲劇,案件早前已終結偵查,工地負責人李義祥依過失致死、過失毀損、肇事逃逸等罪被起訴。
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台灣行政院會今日(22日)通過被稱為「李義祥條款」的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出軌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200人受傷。(中央社)

綜合台媒報道,台灣現行刑法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刑責最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犯罪者的情節輕重,法定刑一律都是5年以下;本次太魯閣號事故,外界有不少聲音批評刑法上有檢討修法的必要,行政院其後指示法務部收集意見、提出修法,以回應社會的期待和要求。

這次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如何定義情節重大,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表示,其內涵則審視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程度,以及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否重大,也就是傷亡結果的程度重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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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表示,這次修法區分了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10年,與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彌合銜接。修正草案送司法院、立法院審議,他希望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中央社/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