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稱促成兩宗成交 地產代理3.7萬元行賄上司 被判囚70日

撰文:黃祐樺 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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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31歲的前中原地產代理,向上司提供合共逾3.7萬元賄款,以換取獲報稱為促成兩宗物業交易的代理,被告今日(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0日。

據案情透露,被告劉子揚案發時於屯門中原地產分行任職高級客戶經理。於2018年1月及5月分別有兩名客戶經該分行經理促成買入兩個屯門私人住宅物業。不過,上述分行經理卻建議報稱被告為促成有關物業交易的代理。

報稱促成交易 獲取銷售佣金、主管佣金

而根據中原地產規定,就上述物業交易,被告及該分行的經理可分別獲取銷售佣金及主管佣金。其後中原就該兩宗物業交易向被告發放銷售佣金共逾9.1萬元。被告亦因分行經理要求,向對方提供兩筆共逾3.7萬元賄款,以報稱被告為促成上述兩宗交易的代理。

前中原地產代理向上司提供合共逾3.7萬元賄款,以換取獲報稱為促成兩宗物業交易的代理。(張嘉敏攝)

向上司提供兩筆共逾3.7萬元賄款

不過,由於中原地產禁止分行經理向下屬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屬處理或協助處理由分行經理促成的物業交易。因此,被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表示,基於案件性質,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他以監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70日。

地監局:持牌人有否被刑事定罪 影響牌照資格

至於地產代理監管局回覆《香港01》表示,為確保公平公正,監管局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然而,局方強調,所有持牌人均必須符合法定的發牌條件,始可持有或繼續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牌照,其中一項為「適當人選」的要求。

監管局在決定一個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當中包括其有否被刑事定罪。如持牌人曾干犯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行為或事件,局方會將其個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是否撤銷其牌照。

地產代理為報稱促成兩宗成交,向上司行賄逾3.7萬元,最終被判囚70日。(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