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兒戲水溺亡 浙江女子告妹妹疏忽失職 索賠90萬遭法院駁回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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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之間幫忙是常事,但若發生意外,無償提供幫助的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浙江嵊泗縣近日一宗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一名女子因4歲女兒戲水溺亡,控告自己的妹妹未盡看顧責任,要求賠償人民幣9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據《錢江新聞》報道,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姊妹帶4名子女到嵊泗旅遊。事發當天,姊妹二人陪同孩子在民宿泳池嬉水,然而姊姊的4歲女兒不幸溺斃。事發後,經調解,民宿老闆同意賠償人民幣70多萬元。
然而,事隔一個月後,姊姊將妹妹告上法庭,指控妹妹疏於看顧,要求賠償約90萬元人民幣。嵊泗法院受理此案後進行審查,認為母親作為監護人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並駁回訴請。
法院審理認定,事發時,姊姊在民宿吧台詢問航班事宜,妹妹則帶自己的孩子去廁所,其餘孩子陸續回房間,留下姊姊的女兒獨自在泳池。妹妹發現孩子溺水後立刻呼救,並配合急救。法院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監護人,本案無證據顯示姊妹間有委託監護的關係,且妹妹在照顧過程中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最終裁定,基於法律及事實認定,駁回姊姊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