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多次遭繼父強姦致懷孕 隱忍5年只因繼父是「家中經濟支柱」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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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一名女子張某自17歲起,被繼父張某河多次強姦,但由於繼父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她一直未報警,直到今年5月在知情高中同學的鼓勵下才決定報案,繼父隨後被逮捕。
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河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張某自6歲左右隨母親侯某甲與繼父張某河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河多次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教養關係相脅迫,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

案件中的繼父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示意圖/資料圖片)

法院判決書顯示,經查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張某河在蘇州市相城區的暫住地,趁家中無人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後被告人張某河數次趁接送被害人張某就學之際,在蘇州市相城區空曠地段或暫住地家中,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於2015年12月左右(時17周歲)懷孕後流產。

從那時一直到2020年的5年多時間裏,張某河又多次強姦張某,其間張某曾經抵抗過,但是張某河依舊未有收斂。張某在證言中曾經說:

不願意和繼父發生關係,但是母親是殘疾人,弟弟那麼小,繼父是家裏的經濟支柱,如果說出去這個家就沒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張某河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河在被害人係未成年人時即開始實施強姦行為,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河作為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利用教養、監護關係實施強姦,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張某河多次、長期強姦被害人,依法從嚴懲處。

法院指,綜合上述情節,應認定被告人張某河的強姦行為屬情節惡劣,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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