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新規嚴控親子鑑定 擬不接受個人委託結果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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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與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討論,重點針對辦理出入境、醫學出生證明、公證等非訴訟用途的親子鑑定程序提出進一步規範措施,起草《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親子鑑定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出不接受個人委託的親子鑑定結果,鑑定當事人需在指定場所採樣,且鑑定機構不得對孕婦展開產前親子鑑定。《徵求意見稿》於12月18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29日。

《徵求意見稿》提出,廣東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辦理出入境、出生醫學證明、公證等業務,若需要法醫物證親子鑑定司法鑑定意見書作為證明材料,應由鑑定書使用單位作為司法鑑定委託人,委託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實施鑑定。

而用於訴訟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申請辦事的親子鑑定業務,廣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原則上不得接受個人委託。

除上述情形外,若個人確有需要,鑑定機構可以受理其親子鑑定申請,但必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用途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須由當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部人員共同作為委託人;特別告知個人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將不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採信;受理、提取鑑定材料、實施鑑定、出具鑑定書全過程須嚴格遵守司法鑑定程序規定;鑑定書中應特別記載該鑑定案件為個人委託的相關信息。

《徵求意見稿》明確,鑑定機構不得以其名義,出具不符合《司法鑑定意見書》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具有鑑定性質的文書,即鑑定機構不得開展司法鑑定以外的業務,更不得接受當事人委託對孕婦開展產前親子鑑定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

《徵求意見稿》提到,採樣工作原則上在鑑定機構或鑑定書使用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明確嚴禁司法鑑定機構通過郵寄、快遞、當事人自行送檢等方式獲取親子鑑定的鑑定材料,嚴禁委託其他鑑定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取鑑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