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P2P網貸平台連環爆煲 明星代言人或需擔責面臨行政處罰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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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P2P網貸平台屢傳因資金鏈斷裂而連環爆煲,受害人數以百萬計,當中不乏有明星代言的網貸平台。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1月29日發布公告,明確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要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若網貸機構「暴雷」,明星或要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不少知名人士或明星曾為內地P2P網貸平台代言,包括趙雅芝、黃曉明、范冰冰、劉曉慶、郎朗、唐嫣、王寶強、張鐵林等。

公告認為,知名公眾藝人在接到部分網貸平台的代言邀請後,對於平台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沒有合理審查、作出不實宣傳帶來的負面影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告指出,自即日起,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像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需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並配合開展網貸平台清退工作。如未在今年2月10日前取得聯繫,將依法追責。

廣東深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平聚指出,明星代言是一種商業行為,受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約束。他解釋,若明星代言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其更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與代言廣告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代言人明知是不合法不合格產品,仍宣傳其為合格產品,消費者因對明星的信賴而選用該產品,造成的損害與該代言人存在因果關係,代言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面臨民事責任,明星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當明星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自2015年修訂《廣告法》,要求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虛假宣傳要擔責後,明星代言P2P已非常少見,卻變為在各大平台熱播的網絡劇中插播廣告,當中以互聯網金融品牌最為常見。以香港曾播出的《那年花開月正圓》為例,當年在內地網上播放時有11個插播廣告,當中3個來自互聯網金融平台。不過,大多互聯網金融平台已出現兌換違約問題。

(劵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