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毆妻後發生性關係 被告強姦檢方審查 婚內強姦如何界定?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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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名40歲男子毆打妻子後,與其發生性關係,翌日卻被妻子以強姦為由報警。目前,案件已處於檢方審查起訴階段。男子姐姐對此十分疑惑,「夫妻同房怎麽能算強姦?」
據《大皖新聞》報道,今年40歲的劉軍是內蒙古額爾古納市人,2010年與妻子登記結婚。劉軍的姐姐劉女士介紹,二人婚後育有一子,「劉軍在一間農場返工,吃住在宿舍,平時回家較少,每年冬天到翌年春天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還可以。」
惟一年前,劉軍懷疑妻子婚內出軌,將錄音筆藏放在臥室,並記錄到妻子和另一名男子一起糟踐他的話。劉女士介紹,今年3月,夫妻倆因此事發生爭吵,「我弟受不了,確實動手打了她,但又後悔了,因為不想這個媳婦離開他,想哄哄她,二人發生了關係,錄音筆錄下了全過程,女方當時沒說不同意,但是她第二天報警告我弟強姦,說自己不願意。」
劉女士提供的一張拘留通知書顯示,2025年3月23日,額爾古納市公安局將涉嫌強姦罪的劉軍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額爾古納市看守所。數月來,劉女士一直在為此事奔波。
至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強姦行為應該如何界定?內地律師介紹,「婚內強姦」一直是一個較有爭議的話題。但法律明確,強姦罪的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因此婚姻關係並非「免責金牌」。即便夫妻,若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發生性行為,仍可能觸犯刑法。
而在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姦認定趨嚴,但婚姻破裂時更傾向保護女性權益。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內強姦」案已有判例。上述案件中,劉軍的行為是否符合「違背婦女意志」,需結合暴力證據(傷情鑒定)、雙方關係狀態(是否實質破裂)及女方當時真實意願綜合判斷。
律師還稱,婚姻中的「性義務」以自願為前提,任何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的行為,無論是否在婚姻內,都可能構成犯罪。法律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不會因「夫妻關係」而有所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