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傷死亡後妻子植入冷凍胚胎 試管嬰兒可有法律保障?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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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孕不育的夫婦進行胚胎體外培育,丈夫工傷死亡後,胚胎再植入妻子體內,出生的兒子能算「遺腹子」嗎?他是否能申領父親工亡後的親屬撫恤金?近期,江蘇法院便公開一起類似案件,判決依法認定試管嬰兒與工亡父親為「供養親屬關係」,社保中心需按月支付孩子親屬撫恤金至18歲為止。

2019年11月,陳某與妻子郭某因不孕不育至醫院接受輔助生殖囊胚培養術,進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並冷凍了9枚胚胎。在準備胚胎移植手術期間,陳某不幸因工傷死亡。後郭某選擇將冷凍胚胎繼續移植體內,並於2021年1月產下兒子小凱(化名),同時銷毀剩余8枚胚胎。

2024年5月,郭某作為小凱的法定代理人,向社保中心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社保中心認為陳某在工亡時,小凱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不屬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界定的遺腹子女範疇,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郭某不服,代表小凱訴至法院。

男子工傷死亡後,妻子植入冷凍胚胎誕下試管嬰兒。(視覺中國)

庭審中,郭某作為法定代理人指出,小凱與陳某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受精胚胎移植是郭某與陳某共同商定的生育計劃,基於共同意願生育的子女,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社保中心則辯稱,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職工工亡後,其遺孀通過解凍移植體外受精胚胎所生育的子女可享受撫恤金待遇。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其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小凱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並無不同,均屬於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小凱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的情形,故依法認定小凱屬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小凱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法認定小凱屬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判決社保中心支付小凱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6萬余元,並自2025年4月起根據江蘇省人社部門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18周歲時止。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試管嬰兒可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本案承辦法官、清江浦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劉斐然表示,在法律對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撫恤金資格無明確規定時,應回歸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家庭經濟來源」的立法初衷。本案中,小凱雖在陳某死亡時處於體外胚胎狀態,但這是陳某生前與郭某通過合法醫療行為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胚胎受精、發育等階段也已在陳某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於郭某體內,但其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並無本質區別。

同時,小凱作為未成年人,其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醫學技術介入所導致的受孕時間差,就否定小凱與陳某之間在「即將供養」和「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上的法律關聯,否則會使通過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因父母對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而遭受差別性對待,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