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民企老闆告贏當地公安後 被以「尋釁滋事」判刑入獄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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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東佛山經商、辦廠多年的民營企業家楊剛,2016年12月因在一宗輕微交通事故中參與爭執,被佛山警方處以15日行政拘留及罰款。
在被拘留期間,楊剛對上述處罰提出不服,並向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二審終於勝訴。但其後,當地警方又以楊剛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將他刑事拘留,後移送檢察院起訴,此案隨後延宕兩年多,楊剛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指,2016年12月3日,因當地一名村民和楊剛手下一名員工發生車輛輕微碰撞,兩方找人前來幫忙,楊剛也到場,最後雙方發生激烈打鬥。但楊剛強調自己沒有參與打鬥。

2017年7月12日,南海區公安局對楊剛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15日行政拘留,並罰款500元人民幣。在被行政拘留期間,楊剛提出不服南海區公安局作出的這一行政處罰決定,而向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

楊剛的理由包括:在雙方沖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終沒有參與毆斗,而梁汝昌等人參與了打鬥,警方不但沒有處罰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個月多後,對他進行行政拘留。他認為「(南海區公安局)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選擇性執法,顯失偏頗」等等。

但南海區法院認為,梁兆康、蔣海兵、王宏海、樂春明、周珍勇、陳愛軍這6人,「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一審判決楊剛敗訴。楊剛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訴,提出南海區公安局採用假的《辨認筆錄》。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決,南海區公安局對楊剛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屬於「行為違法」,判楊剛勝訴。

兩個多月後,即2019年5月22日,南海區公安局以楊剛涉嫌尋釁滋事為由,對他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楊剛犯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楊剛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訴。

2021年11月30日,佛山中院法官口頭對楊剛的辯護律師稱,此案二審該院將不會公開開庭審理。12月1日,楊剛的辯護律師再次當面請求佛山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