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超時」被拒繼續卻施暴堅持 男大生犯強姦等罪將判3年以上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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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媒體「微法官」近日分享一宗情節特別的強姦案例,21歲大學生朱某光顧48歲賣淫女牛某的性服務。牛某不滿朱某「超時」,20分鐘後仍沒有完成性行為,拒絕繼續。
朱某不滿,遂毆打牛某,並強行繼續發生性行為。
文章稱,朱某及牛某均涉嫌賣淫嫖娼,可被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同時朱某因故意傷害罪、強姦罪,會被進一步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
文章解釋,上述性行為在前20分鐘屬自願行為,但「超時」後牛某已明言拒絕,故朱某即犯下強姦罪。

據介紹,朱某半夜在某地火車站附近被女子牛某領到住宿的地方,並詢問是否需要「泄火」,又稱價格便宜。朱某同意並支付50元(人民幣.下同)。惟朱某因年少氣盛,20分鐘後仍沒有與牛某完成性行為。

牛某為接下一單,催促朱某要加快速度點,更稱一般人都是5分鐘就結束,20分鐘足夠她再接5單「生意」。正在興致頭上的朱某未有理會,依然不緊不慢,牛某於是拒絕繼續與其發生性行為。

朱某頓時勃然大怒,對牛某毆打幾拳後強行繼續發生性行為。最終時間上再過20分鐘後,朱某完成性行為。牛某事後覺得委屈,報警求助,經過鑒定其被打成輕傷。

文章指出,朱某以金錢交換性行為的機會,而牛某為50元出賣身體,兩人的行為屬於賣淫和嫖娼,根據治安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應當對處以行政拘留並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另一方面,朱某亦犯下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後者皆因牛某同意發生性行為的主觀意思表示,實際上是可以隨時改變。朱某和牛某發生性行為,前20分鐘屬於兩人自願的行為,但是當牛某提出拒絕繼續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朱某已經失去正當理由。朱某及後使用暴力強行與牛某發生性行為,就是屬於典型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

文章最後指,盡管牛某是賣淫女,但其性自由和性權利依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朱某禁不住誘惑實施嫖娼行為,本來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但是毆打、強姦則徹底葬送前途,兩罪並罰下,最低將會被判處4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