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識深事|官方解讀「生前預囑」:具法律效力 患者有權反悔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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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深圳就此將成為內地首個將「生前預囑」納入法律體系的城市。周二(5日),深圳市人大召開法規解讀會,對生前預囑等熱點進行了回應。當局強調,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可事先自主安排。

據了解,生前預囑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意識清楚時簽署的指示文件,說明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這對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屬一大福音,因當被各種導管插進身體後,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幾乎不可能再表達想法,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至生命結束。

該規定寫到,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採取或者不採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為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採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除經公證的外,採用書面方式的,應當由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時間;採用錄音錄像方式的,應當記錄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時間。」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介紹,有三個要點值得注意,一是特別強調在患者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這是個醫學判斷,不是自己認為或者是別人認為,而是由醫療機構作出的醫學判斷」。二是是否採取什麼樣的醫療措施,並不是不採取醫療措施,「它實際上是限於採取或者不採取插管、心臟復甦這種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三是對於患者的生前預囑,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尊重,「不等於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預囑來執行,首先患者他可能會對生前預囑進行反悔,這個時候撤回原先的決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他指,最終決定權還是要按照診療規範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