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校長貪污罪成後繼續任職8年 律師:違反廉潔從業基本條件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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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陸豐市一中學校長鄭某某,被揭曾被判貪污罪成,卻先後兩次通過陸豐市教育局中小學校長考核,違反《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8月8日,鄭某某回應稱,相關部門已調查核實,證實當時紀檢部門的處理正確,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

《上游新聞》報道,陸豐市某某職業技術學校前任老師林先生舉報,鄭某某被判貪污罪後仍繼續任校長。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鄭某甲(即鄭某某)任職於某某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期間夥同他人私設小金庫,個人獲帳款19300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認為,鄭某甲與同案被告鄭某乙利用職務之便利截留學生的課本、資料費等款項,並以節日費的名義從中私分,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案發後,陸豐市教育局根據鄭某甲的政績,書面懇求給予酌情處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陸豐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見。鑑於兩名被告投案自首,積極退清贓款,犯罪情節較輕,可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1月12日,陸豐市法院一審判決,鄭某甲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陸豐市法院的判決書。(上游新聞)

陸豐市教育局回應

2018年,由於對「學校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及節日補貼發放」等持有異議,林先生與時任校長鄭某某產生矛盾。他不斷向有關部門舉報和反映鄭某某的相關問題,並發現在判決生效後8年內,鄭某某「帶罪」先後兩次通過市教育局考核。

對於鄭某某被判貪污罪後仍擔任校長一事,陸豐市教育局回應稱,2015年,陸豐市紀委對鄭某某的違法違紀問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陸豐市監察局對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由於當時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沒有對其作出職務調整決定或建議等措施,鄭某某繼續擔任陸豐市某某職業技術學校校長職務。

由於鄭某某在該校任職校長滿兩屆,需進行交流,市委任免其職務,並於2020年9月將他調任陸豐市東海某某中學校長。除鄭某某外,陸豐市教育系統沒有出現同類情況。

陸豐市教育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2021-2022 學年度全市學校校長績效考核中,鄭某某被評為一等。(上游新聞)

林先生認為,2020年鄭某某「帶罪」調任到另一所中學任校長,是違反2017年1月施行的《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他又指,2022年1月上任陸豐市教育局長的陳某某,得到舉報信息後繼續放任此情況持續。林先生已在社交平台發布多篇文章,指責陳某某「不作為」、「黑箱操作」等等。

陸豐市紀委調查核實,反映陳某某的有關問題均失實或查無實據。目前,陳某某已向陸豐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起訴林先生誹謗罪。

對於「帶罪」任職一事,鄭某某指2015年紀檢部門已作出黨政紀處理,相關部門重新調查核實,證實當時紀檢部門的處理是正確,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並強調「這不是我個人的事,每次相關部門來調查都是向市教育局和紀委了解的……請理解想幹事創業的校長的不易!」

2019-2020學年度陸豐市中小學校 (園) 長績效考核結果顯示,陸豐市某某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鄭某某為「合格」。(上游新聞)

律師:免於刑事處罰也是貪污

關於「帶罪」任職一事,有內地律師介紹,首先要看當地教育局的考核用人標準中,是否包含對有犯罪記錄的人做禁入限制。

其次,《中小學校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明確載明「犯罪記錄」字樣,但《暫行辦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中小學校領導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廉潔從業」。鄭某某雖然免於刑事處罰,但被判貪污罪成,亦即不廉潔,顯然違反《暫行辦法》的規定,不符合任職的基本條件。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要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在任命當事人為校長之前,就應該對當事人的『廉潔』表現進行考察。在當事人已經有『貪污罪』犯罪記錄的前提下,仍然將其任命為校長,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