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宗隱形加班案 員工下班覆工作短訊 公司被判賠付3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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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針對網絡時代「隱形加班」現象,法院將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成為全國首宗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

在案中,原告李某起訴公司追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是其下班後,在微信或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同事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認為這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簡單溝通的範疇,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人民幣,下同)。

該案判決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