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漢離婚後鑒定證5歲兒子非親生 起訴對方要求否認親子關係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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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男子張某,與妻子離婚後意外得知與其生活的5歲兒子並非親生。經鑒定,兩人確定無生物學父子關係。張某後來舉證證實,並到法院起訴兒子,要求否認親子關係。
3月4日,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消息,法院判決確認張某與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判決已經生效,孩子已跟隨其母生活。

《紅星新聞》報道,2016年7月,張某與女子李某登記結婚;2018年12月,兒子小張出生。2023年2月,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在西充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小張跟隨張某生活。

離婚3個月後,李某不按約定支付撫養費,張某母親與李某吵架時,李某將兒子帶走並揚言「孩子不是你們家的」,令張某對小張的身世產生懷疑。經過鑒定,張某發現小張與自己確實不存在生物學父子關系。

2023年12月,張某舉證證實,並將小張作為被告訴至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要求否認親子關係。

西充縣人民法院依法組織重新鑒定,排除張某與小張的生物學父子關係。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張某與小張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法官介紹,「親子關係糾紛」是《民法典》生效後的新增案由之一。《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需要注意兩點的是,一是親子關係確認或否認之訴的主體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親子關係確認之訴;二是當事人提出親子關係確認或否認之訴時應當有正當理由,即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只有在「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基礎上才能提起「親子關係」之訴。「有異議」和「有正當理由」必須同時滿足。僅憑懷疑或猜測隨意提起親子關係之訴,無助於維護親子關係訴訟的嚴肅性,也不利於夫妻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父或者母對親子關係有異議時,還需要舉證證明「有正當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