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2大律師公會主席聯署 對修例感遺憾 袁、湯無參與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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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的內容爭議不斷,多個專業團體紛紛開腔表態。12名現任及前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余若薇、陳景生、石永泰及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等人,今日(15日)聯合發表聲明,對當局「一意孤行」未有做好恰當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以及對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否決坊間可有助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的方案,感到十分遺憾。
12名現任及前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中,不包括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譚允芝、林定國。

12名大律師公會主席包括李柱銘、張健利、羅傑志、梁冰濂、黃福鑫、李志喜、余若薇、梁家傑、陳景生、戴啟思、林孟達和石永泰。

聲明中指出,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

他們擔心,一旦修訂《逃犯條例》獲通過,便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將來只要特首一紙證明,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將被告送到一個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的權利保障的地區受審,整個決定過程中,香港立法會並無角色可言。

批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聲明又指,當局多番強調,香港法官會把關,修例後不會任意移交被告人。但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甚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故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包括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內的多名前任主席聯署發表聲明。(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擴大域外管轄權是可行方案

聲明最後提到,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12名大律師公會主席指出,這安排並不抵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予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故此,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不會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

聲明全文:

我們都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現任和前任主席,對於政府沒有做好恰當的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如此一意孤行,我們感到十分遺憾。

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一旦修訂《逃犯條例》,就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將來只要特首一紙證明,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將被告送到一個未能提供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的權利保障的地區受審。整個決定過程中,香港立法會並無角色,不容置喙。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修例之後不會任意移交被告人,因為香港法官會把關。但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甚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因此,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坊間有多個建議方案可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一否決,我們對此同樣感到遺憾。 域外管轄權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我們必須嚴正明確地指出,這安排並不抵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與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也不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