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被捕女子投訴羈留期間被「裸搜」 女警用筆打向大腿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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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風波持續,並觸發多場激烈的示威遊行及警民衝突,多名示威者被捕。
今日(23日)一名被捕的女示威者現身,控訴在警署羈留期間,有女警涉嫌無故裸體搜身,並以筆打向她的手及大腿間,期間更遭受不禮貌對待,她當場宣讀涉事兩名女警的號碼,並控訴警方:「係咪被捕咗之後就等於問咗基本應有嘅人權?係咪就係等於冇咗對女性嘅尊重?」律師陳惠源形容事件不合理及無必要,質疑警員只想凌辱事主。
警方於今日的例行記者會,亦有回應上述事件,稱警方有嚴格指引處理搜身,呼籲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化名「呂小姐」(中)出席記者會,投訴被裸搜。(高仲明攝)

化名「呂小姐」的女示威者一身黑衣,戴上太陽眼鏡,在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兩名律師陪同下出席記者會。

律師蔡梓蘊先講述事件,指在示威中被捕的呂小姐因遭警員弄傷要送院,住院期間她穿上醫院的衣服,當時已被警察言語凌辱,包括指她「扮痛」。她之後獲通知被控罪名,但由於未康復,所以不能立即上庭。呂小姐當時的代表律師稱,法院發指引指呂小姐一出院,便要第一時間送上法庭提堂。

裸體搜身則發生在被捕後兩日,呂小姐可以出院,警察亦安排即日提堂,呂小姐家人帶衣服讓她更換,當時衣物被警察徹底檢查過後,呂小姐在女警注視下更衣。離開醫院後,警察並非立即將她送到法院,而是到相鄰的警署。

呂小姐親自講述餘下的經過,當天她跟隨兩名女警入房,之後被其中一人命令「宜家要搜你身」,要求脫下所有衣服,包括內衣褲,呂小姐隨即反問為何連內衣褲都要脫,該女警喝斥「因為你係犯,你犯咗法就要除哂搜身」,由於呂小姐稱當時感到驚慌,故遵從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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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期間,呂小姐嘗試用手保護重要部位,但女警卻用筆打她的手著她放開,又用筆打大腿著她將腿張開,並命令呂小姐站立和蹲下三次,不過呂小姐有傷在身未能做到。

檢查前面後,呂小姐憶述女警要求轉身檢查背面,她表示,轉身期間留意到另一名女警用享受的眼光「上下打量」。女警之後在沒戴手套下,檢查呂小姐的衣服。

裸體搜身結束後,呂小姐離開房間,頓時發現門外走廊站著十多名男警,「我覺得好尷尬,嗰刻我好想喊,但我要揸實自己拳頭,話畀自己聽我唔可以係佢哋面前喊,一喊就等於輸咗。」搜身後,有警員要求她簽署接受脫衣搜身的相關表格,呂小姐拒絕。

她在記者會上,宣讀兩名女警的警員編號,並向警察控訴:「係咪被捕咗之後就等於問咗基本應有嘅人權?係咪就係等於冇咗對女性嘅尊重?我只係一個好普通嘅女仔,亦都因為呢件事亦陷入咗抑鬱、唔敢出街,我驚會再見到警察。」

她表示,由於離開房間後要前往法庭,當時並無機會即時投訴,但當見到報道指另外有三十多名被捕示威者打到骨折,她認為自己沒有辦法不站出來:「如果今日之後被黑警、藍絲秋後算帳,但可以令到其他被警察打過嘅、侮辱過嘅手足企出嚟,為香港、為自由民主發聲嘅話,我會願意咁樣做。」

律師陳惠源形容事件不合理及無必要,質疑警員只想凌辱事主,他指出若警方要搜身,應當在落案前提出,搜身程序亦該在當時完成,他又表示,若警方是出於加控罪名而搜身,都難以解釋為何衣服經檢查、並在女警注視下更衣,警方仍要搜身。

傅逸婷表示,警方會安排一些保障被捕人士私隱的地方進行搜身。(余睿菁攝)

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傅逸婷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警方尊重女性權益,亦有一套嚴格搜身指引,會由同一性別警員進行,如要脫去衣物,亦只可以有同一性別人員在場,又稱由兩名女警搜身,是合符警方指引。警方並會安排一些保障被捕人士私隱的地方進行搜身,不能一概而論房間安排,但警方會安排有適當程度私隱地方搜身。

被問到是否需要被捕人士簽同意書才可作出搜身,傅逸婷稱,被捕人士需要簽署同意書,而被捕人士會有副本,記者再確認是否需要簽署後才可搜身,傅逸婷突然改口稱沒有資料在手,又稱視乎情況被捕人士用否簽署,但未有回應是否需要簽署後才可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