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周庭勝訴或致區諾軒失議席 9月20日前仍為議員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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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報名參與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但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高等法院今日(2日)頒下判詞,裁定周庭勝訴,但同區當選的區諾軒同時被裁定當選不妥當,或會觸發補選。
事件影響區諾軒的議員資格,立法會秘書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受區諾軒可以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期限前,即9月20日或之前,他仍是議員。

如不上訴 即日起區不再是議員

秘書處指,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2(1)條,如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時,裁定任何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則該人即不再是議員。相關法例亦訂明,議席出缺日期為原訟法庭發下書面判決當日。換言之,區諾軒即日起不再是立法會議員。

然而,區諾軒可以循《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2(1A)條上訴。條例訂明,如該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1)(c)條針對該裁定提出上訴,則該人繼續是議員。

上訴期屆滿前 現有裁決暫緩生效

此外,《立法會條例》第70A條亦訂明,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所作出的裁決,在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期限屆滿之前暫緩生效。

而根據第65(2)條,上訴須在原訟法庭的書面判決發下當日後14個工作日內(即9月20日或之前)作出。

區諾軒被判當選不妥當,在上訴期屆滿前暫未失議席。(資料圖片)

政制局:法庭確認選舉主任有權DQ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參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政府注意到,原訟法庭的裁決再次確認,參選人須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這項規定是獲得提名和參選的實質法定規定和先決條件,並確認選舉主任在公共選舉中有權力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否真誠,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就原訟法庭裁定由於選舉主任並未給予呈請人機會就其意向作出解釋,是次補選涉及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局方會研究判詞,並會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如何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