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周庭提呈請勝訴 選舉主任仍有權作籂選 周形容屬慘勝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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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但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被「DQ」的周庭質疑選舉主任程序不當,未有給予回應的機會,便裁定她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裁定周挑戰選舉主任決定的選舉呈請勝訴,但區諾軒的當選亦變成不妥當。區將於下午見傳媒交待情況。周則在庭外稱,這是一次「慘勝」,因為法官只是裁定程序出錯,惟選舉主任仍有權決定參選人的政治立場,及拒絕其參選資格。

周庭就被被拒參與補選作選舉呈請被裁勝訴,惟她接過判詞卻未露笑容。(朱棨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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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周庭,答辯人為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和當選議員區諾軒。

周庭形容只是「慘勝」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任何人提倡自決或港獨,都不能有意真誠擁護《基本法》。惟法官指出,即使選舉主任認為有證據指周庭非有意真誠擁護《基本法》,但也應給予機會解釋,因為給予對方辯解機會,是保障程序得以公平的一項重要原素,故認為選舉主任在處理周的申請時,有程序不公之嫌,裁定周勝訴,而在該補選中當選的區諾軒,其當選議席亦變成無效。

周庭獲判勝訴後,並未有露出笑容,她接過判詞後在庭外形容,是次勝訟是「慘勝」。雖然法官因程序不公而判她勝訟,但同時亦再次確認選舉主任有權力判斷參選人的政治立場,以決定是否擁護《基本法》,即選舉主任仍有權就參選人的政治主張,來決定其參選資格,周稱假使她再參選,選舉主任有向她查問,該主任仍可裁定她不合資格,故她形容的這次勝利,只是「慘勝」。

是否有補選須視乎是否有人上訴

至於因本案的裁決,令2018年的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無效。周庭說會否再有補選,要視乎本案是否有人上訴。被問及若日後參選,會否避開「自決」等字眼。周回應稱,自決是港人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現時港人的權利、自由不斷被打壓,港人更應堅持自己的立場,故她仍主張自決。至於日後會否參選,周表示未有決定。

簽署聲明不足以確定其態度

法官在判詞指出,雖然周庭在申請參加補選時,已簽署聲明表示她會效忠及擁護《基本法》,但法官認為,這項要求,並非是一種形式上的表態,也非單靠簽下聲明就可以滿足。故選舉主任若認為有強烈而清析的證據,令人客觀地認為該候選人有意圖不維護《基本法》,仍是有權取消其參選資格。

然而,若要界定根據甚麼要求,才會算作不乎合資格,法官認為這將會成永不終止及無果的辯論,但法官認為,選舉主任仍是有權就確實的資料,去裁定一名申請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並作出取消其參選資格的決定。

周未有機會辯解涉重大不當

法官又認為,即使選舉主任認為周庭並非真誠地意圖維護《基本法》,但也應該給予周解釋的機會,因為讓被指控的一方有機會作辯解,並聽取其解釋,是程序公義上非常重要的一環,不宜輕率地閒置。本案中,不見得選舉主任須在趕急的情況下決定,周在這情況下被剝奪這個權利,實涉及重大不當,故裁定周的呈請得直。

未有機會解釋 程序不當

周庭的律師早前陳詞指,周已在誓章中表明支持一國兩制。香港眾志提倡公投,香港獨立只是其中的選項。周的律師指,法例只要求獲提名的立法會參選人在提名表格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周當時已提交提名表格及已簽署的聲明,選舉主任只可在參選人無簽署聲明下,才取消資格。選舉主任沒有給予機會周庭回應,屬程序不當。

政府指選舉主任決定正確

政府的代表回應指,《基本法》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眾志提出的「二次前途自決」的說法,違反了憲法原則。周去年參選時,在「政治聯繫」一項填寫香港眾志,未有與眾志切割。政府的代表指,選舉主任達致一個正確的決定,認為周不能真正擁護《基本法》。

案件編號:HCAL80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