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倡議民主自決不能參選 湯家驊:料此原則不應再有爭議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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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遭選舉主任裁定她不擁護《基本法》,提名無效,周庭及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天(2日)頒下判詞,指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回應的機會,裁定周庭勝訴。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天(2日)回應事件,指案件裁決確認除了參選人需簽署人確認書,亦需令選舉主任信納參選人確是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又指任何倡議港獨或民主自決者皆不符合憲法要求而不能參選,形容「相信這原則今後不應再有爭議了」。

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遭選舉主任裁定她不擁護《基本法》,提名無效。(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湯家驊在facebook發文指,處理周庭一案的法官,是繼處理2016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參選人陳浩天選舉呈請案的法官,確認參選人必須除簽署確認書外,亦需令選舉主任信納參選人確是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他續出,任何倡議港獨或民主自決者皆不符合憲法要求而不能參選,「相信這原則今後不應再有爭議了」。

法官在陳浩天一案在判詞清晰地說明,選舉主任必須掌握使人信服、明確的證據,證明參選人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才能拒絕他們參選。選舉主任亦應該在取消參選人的資格前,給予他們作出回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