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刪「中聯辦依22條設立」 泛民批扭曲基本法 列三大證據反駁

撰文:吳倬安
出版:更新:

港澳辦、中聯辦日前就立法會內會停擺高調表態,社會關注兩辦是否受《基本法》22條所規範。政府昨晚(18日)7時許回應傳媒查詢,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惟於晚上11時許,政府修訂新聞稿,刪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相關條文,改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及「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凌晨再出稿補充,重申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22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聲明,批評特首林鄭月娥及政府附和中聯辦「扭曲」《基本法》,對此感到憤怒,並予以強烈譴責。他們提出三大證據,指出政府過去多次指出和承認《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

政府凌晨再出稿補充,重申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民主派表示,政府過去多次指出和承認《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其中2007年1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了三個機構,其一是中聯辦;2000年1月21日政府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在名單之中;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發言,指「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民主派指出,《基本法》第22條清楚訂明適用於中央政府「各部門」,批評中聯辦為合理化本身有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而肆意扭曲《基本法》,「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將自己放在法律之上,破壞法治,視《基本法》和常識如無物。」

民主派又批評,政府於6小時內發出3個版本新聞稿「自我修正」,形容做法是「完全跪低」和「盲目附和中聯辦指鹿為馬的立場」,批評林鄭月娥不遵守《基本法》,亦放下作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與尊嚴,「實在是恥辱,出賣了750萬香港人」。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