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中聯辦按22條設立 獲授權代中央就港事務行使監督權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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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昨日(17日)發稿指中聯辦和港澳辦不受《基本法》22條規限,強調中央對港工作部門依據中央授權履行職責,有權力也有責任對香港事務發言發聲。公民黨反駁指中聯辦將22條自行釋法,質疑日後任何部門的事務與香港有關便代表可繞過22條,令《基本法》規限形同虛設。
港府發言人今日(18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因此,兩辦就內會仍未選出主席表達關注和提出意見,無論從憲制、管治和操作層面來說都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並非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聯辦須按基本法22條遵守香港法律」

發言人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如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作為中央根據22條設立的機構,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表達意見及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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