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連發三稿 轟郭榮鏗蓄意違背誓言 提104條指須承擔責任

撰文:林劍 曾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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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辦繼上周發炮批評民主派在立法會內會拉布後,今日(4月21日)連發三稿再評內會主持郭榮鏗、中央對特區監督權,以及警方上周六拘捕民主派人士的行動。
其中,港澳辦批評郭榮鏗在立法會內會的行為,是「蓄意違背誓言、嚴重濫權行為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質疑其是否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更引述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內容,指「立法會議員如果違反誓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於中聯辦法律地位爭議,港澳辦指,儘管基本法沒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中聯辦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行使監督權。

質疑是否擁護《基本法》

港澳辦新聞發言人指,立法會議員就任時,須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發言人批評,在郭榮鏗及「其他反對派議員的故意拖延下,原本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延耗了6個月、15次會議仍未完成,這放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發言人提到,郭榮鏗公然宣稱做法是為阻止《國歌法》等法案的通過,但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國歌法》已於2017年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盡快完成該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應盡的憲制責任。發言人質問,郭榮鏗如此敵視國歌法,「他是真認同『一國』原則嗎?是真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嗎?」又批評郭榮鏗行為「蓄意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可謂事實清楚,鐵證如山」,相關議員必須如實回應,而不要「急於借製造其它議題轉移公眾視線」。

發言人引述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解釋,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也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這些規定明白無誤地表明,立法會議員如果違反誓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郭榮鏗主持內會選主席程序,近日成為政治風眼。(資料圖片)

在另一篇新聞稿,發言人回應港澳辦上周和中聯辦評論立法會事務,表示「中央有權力有責任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發言人指「有授權,就有監督」,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不意味著中央沒有或放棄監督權,如果出現嚴重影響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的情況,出現損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況,中央就必須過問。

發言人提到,儘管香港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還是更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警方上周六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5名民主派人士。發言人指,堅定支持香港警方依法拘捕黎智英等犯罪嫌疑人,認為這是「正常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