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2條|戴啟思去信曾國衞 質疑有法例抵觸政府對22條演繹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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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天(15日)再就《基本法》22條爭議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列明「中央駐港機構」涵蓋中聯辦,《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把四條條例明文訂明的適用範圍,由特區政府延伸至中聯辦等中央駐港機構,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戴啟思認為,按政府對中聯辦和22條的理解,政府是否需重新審視該《條例草案》。

曾國衞(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戴啟思指出,政府在2009年提出《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四項條例除適用於特區政府外,也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包括《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443 章)、《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 490 章)、《專利條例》(第 514 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522 章)。

根據戴啟思引述的文件,當時議員注意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66(1)條所用的字眼為「國家」,而《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則採用「中央駐港機構」一詞,並提問後者採用「中央駐港機構」一詞是否過於狹窄。

當時政制局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又指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只有三個,亦即「中央駐港機構」一詞所涵蓋的三個機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這三個機構都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載的「國家」的定義。所以,《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把四條條例明文訂明的適用範圍,由特區政府延伸至中央駐港機構,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戴啟思認為,《2009 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已在立法會通過,並根據《基本法》17條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惟現時政府對22條的解釋,與《條例草案》對中央駐港機構的解釋有很大分歧,他問到政府會否重新審視該《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