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李國能:特首指定法官、中央擁管轄權 損司法獨立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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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立法在即,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發表聲明,指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指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中央機構在特定情況下有司法管轄權,會損害司法獨立,強調行政長官不適合自行選擇法官。他又指《草案》條文至今未公布是不幸。

李國能是回歸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資料圖片 / 林振東攝)

條文至今未公布實屬不幸

回歸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明報》和《南華早報》發表聲明。他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

法工委說明會跟香港法律原則 無建議有追溯力

但他說,值得留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亦沒有建議法例具有追溯力。

李國能是回歸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資料圖片 / 黃國立攝)

李國能希望,就兩個影響司法制度的問題作出評論。即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池」,以及中央機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

特首任國安委主席 不宜指定法官

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不適合自行選擇法官。《說明》列明,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李國能認為這樣會損害司法獨立。

他指,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按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建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

李國能認為,單憑行政長官會欠缺挑選法官時所需知道的法官的經驗和專長,而且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並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

若堅持特首選法官 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

李國能認為,如果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保障 破壞《基本法》

人大法工會的《說明》寫明在特定情形下,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李國能認為,這也引起極大的關注。

行使管轄權時,這些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案件的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况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