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無損司法獨立 涂謹申批林鄭:擘大眼講大話

撰文:鄭榕笛
出版:更新:

特首林鄭月娥今日(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回應《港區國安法》主要內容,強調由特首指定法官名單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指香港部分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例如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對於有人說此做法是「聞所未聞」,她批評為「孤陋寡聞」。
身為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斥林鄭「擘大眼講大話」,指香港沒有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庭由特首特別委任法官,批評國安法將香港法院變成「一院兩制」,部份案件由中共透過傀儡特首欽定的法官審理。

林鄭出席行會前,回應特首指定法官的議題。(鄭子峰攝)

涂謹申批評,中央至今未公布《港區國安法》的草案條文,做法連第三世界的軍政府都不如,令中國開放改革倒退數十年。他指即使內地立法亦會經諮詢、三讀的程序,「當香港人賤過地底泥」。

《南華早報》引述消息報道,涉及國安案件的涉嫌人會被扣留在特別扣留中心。涂謹申質疑,當年港英政府被國際社會批評違反人權,迫害共產黨人,現時歷史重複,中共又在港以一樣做法迫害年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