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捕|張達明:警須先讓負責人看手令 無理據「scan」新聞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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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香港眾志周庭等10人前天因涉違反國安法被捕,警方搜查壹傳媒大樓時,《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多次要求出示搜查令,但警方當時稱已向其他人出示,並繼續蒐證。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警方如果拒絕向負責人交出搜查令,是違反法律,強調該法律精神有強制性,讓作為場所的負責人,在看過手令後決定是否容許警方入內搜查。他又指,警方沒有理據在蒐證時初步「scanning」新聞材料,認為警方當日事後的解釋不合理。
另外,警方指事件中部分人涉在網上眾籌,為組織提供資金,該組織曾提及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張達明指,任何人用金錢資助國安法有關的違法活動,都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但他指,如果受款者並非「打正旗號」要求外國勢力介入,而是港府從政治調查後認為捐款違法,捐款者就不一定屬有罪,視乎捐款者知否有此目的。

《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在直播片段中,曾多次要求警方讓他看搜查令,曾被警方以已經出示為由,多番拒絕,並繼續蒐證。警方後來表示,事後有向他出示有關手令。(《蘋果日報》直播截圖)

警方的法庭手令列明,其調查範圍不包括新聞材料,但前日不少直播片段都見到警方翻閱疑似新聞文件。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事後曾解釋,那是警方初步的scanning(檢視)。

張達明今日(12日)在電台節目受訪時質質疑,如果警方只是經過編採部門的辦公室,並無理由翻閱該處的新聞材料。他解釋,「如果警方去到一個地方,明顯放置新聞材料,該處亦根本不是搜查的範圍,沒有理據進行scanning。」他認為,警方在行動前應先與負責人討論搜查範圍,否則理論上,警方可以很容易「搏懵」,隨便作出超越手令範圍的搜查。

《蘋果日報》方面指,有新聞材料被警方檢走,將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張達明指,《蘋果日報》可先與警方要求封存有關資料,再共同檢視是否新聞材料,如果警方不肯依從,申請禁制令成功的機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