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涉潛逃|偷越國境可細分三罪名 內地維權律師:最高判1年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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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今(13日)通報指, 12名被捕港人因涉嫌偷越國家邊境犯罪,已被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公安機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代表涉案港人的內地維權律師盧思位解釋,偷越國境犯罪是一個廣義概念,可再細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及「偷越國境罪」三種罪名。前兩項針對檢控「蛇頭」,而第三項「偷越國境罪」最高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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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思位:同一罪名可有不同量刑起點

對於審訊的最終結果,盧思位表示「很不好說」。他指該12名港人已被行政拘留多時,期間律師一直未能與委託人會面,他估計深圳公安局見案情備受關注,方公告眾人罪名,但資料公開度仍然不足,「對律師而言工作沒有更順利」。

內地過去案例顯示,有犯偷越國境罪者分別被判5個月至8個月,但盧思位指案例參考意義不大,因為內地行「大陸法」,不會引用案例判案,同一罪名在不同法的可有不同量刑起點。

早前盧思位持證明獲委託身分的「公證書」到看守所要求會面,卻被告知當事人已另委託兩名律師。盧解釋,起初以為該兩名律師是俗稱的「官派律師」,即法律援助機構為沒有律師的嫌疑人指派的值班律師,「而我是家屬委託律師,按道理委託律師是先於法援律師,但(內地)警方說他們不是法援的,是當事人委託的。」

盧思位對該說法表示懷疑,質疑當事人為香港人,在內地一直被拘留,不認識內地律師,「即使委託也只能委託由警方推薦的人」,而且當事人亦無從判斷律師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