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緊急法不設約束機制 泛民引全面禁堂食指可帶來後果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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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引用《緊急法》定立《禁蒙面法》,卻遭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多人質疑違憲,案件原審時政府敗訴,但政府上訴後被裁定大部分上訴得直。惟雙方均對裁決不滿,並向終審法院就多個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終院今(24日)開庭處理。代表前泛民議員的資深大狀李志喜形容《緊急法》為「核彈發射器」,賦予特首毫無束縛的權力,她又以早前政府為抗疫突下令全面禁堂食,令市民要大雨中在街上用餐,以證繞過立法會所帶來的後果。

提出今次上訴的三方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24人,他們由資深大狀李志喜,及名譽資深大狀陳文敏代表;「長毛」梁國雄則由資深大狀潘熙代表;政府由資深大狀余若海代表。

形容《緊急法》如核彈發射器

李志喜先作陳辭,她形容《緊急法》為「核彈發射器」,直指緊急法賦予特首毫無束縛的權力。李認為,在1997年前港督要應付戰時情況,與特首現時要應付的情況不同,質疑是否港督應有的權力必然可延續,特首應否擁有相同的權力?

緊急法沒有檢討機制

李又指,一般的附屬法例已有既定檢討機制,但《緊急法》卻沒有,而緊急法令一條規例在刊憲後9個小時便正式生效,如有市民整天沒看新聞,不知道規例已生效,並戴了面罩,他很可能會被截查、拘捕,其人生自由已被侵犯,法庭及立法會均無法控制該規則。

李表示,特首可透過《緊急法》定立她認為有需要的規例,而非客觀上必須的規例,並能夠繞過立法會去定立。特首更可自行定立可判終身監禁的規例、暫緩申請人身保護令等。

引早前全面禁堂食事件作例

李又舉例提到,政府在今次疫情上,多次透過第599章《預防及疾病控制條例》,定立附屬法例,而政府引該條例限制市民全日禁堂食,不少市民要買外賣並在大雨中於室外環境進食,亦有市民要蹲在廁所門口吃飯,政府察覺情況後才得以改善,這正正是繞過立法會的後果。

《禁蒙面法》爭議的來龍去脈。(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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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令市民受牽連

陳文敏陳辭時則指,未經批准集結也可以屬和平集會,雖然政府的證據顯示,在去年6月至10月期間,有28個集會演變成暴力集會,但只佔全部集會的3成。再者,近9個月已再沒有發生嚴重的警民對峙,法庭要不單要考慮規例生效時情況,也要考慮後續的時段。

陳又認為,現時《禁蒙面法》令圍觀或只是途經的市民也受牽連,也不需要考慮其蒙面的意圖,直指限制不合比例。

政府指緊急法回歸前亦曾受過挑戰

余若海陳辭時則反駁,《緊急法》在回歸前曾被訴諸法院挑戰,但仍然能夠繼續「存活」,基於《基本法》的延續性,殖民地時代的法律如沒抵觸《基本法》,在回歸後仍然繼續生效,《緊急法》應仍然合法。

市民可就規例提出司法覆核

余又指,緊急法本來就用以應對迫切、突發情況,雖然經正常立法程序,如在立法會辯論、諮詢等,可令法例有代表性,但也要考慮當中平衡,否則特首無法處理如新冠肺炎、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就泛民一方提出無檢討機制這一點,余稱市民可就《緊急法》定立的規例提出司法覆核。

余若海明日將會繼續陳辭。

本案由終院5位法官審理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來自英國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

案件編號:FACV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