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警方要求三媒體交初選組織人資料 不准披露手令內容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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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家安全處今日(6日)拘捕53名去年曾參與民主派初選的人士,指他們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時,《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及《獨立媒體》今早亦被警方登門,以法庭手令要求在七日內交出資料,《立場新聞》及《獨立媒體》均表示,不能披露手令內容。《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質疑,國安警察到多家傳媒索取資料,用意是向傳媒施壓。
國安處高線警司李桂華下午表示,警方要求3個媒體提供的資訊與交易相關,強調無關採訪資料。有報道引述消息指,資料與民主派初選「廣告」有關。
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條文列明,警方的交出資料命令需向法庭申請,而法庭考慮發出命令時,需要考慮索取資料會否與保密相關,如果不交出資料對偵查有何影響等。《細則》條文提到,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對手令的資料作出意圖妨害偵查等披露,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不便披露手令的資料,但強調索取資料與採訪資料無關係,只是與交易有關。(李澤彤攝)

登門要求簽署手令 要求七日內交出資料

三家媒體今早9時半左右被國安處警員上門,要求簽署法庭手令,交出初選相關資料。《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表示,今早3名警員到《蘋果》大樓放下兩份文件讓同事簽收,未有進入大樓搜查。羅偉光指,傳媒機構只是報道初選新聞,而國安警察到多家傳媒索取資料會起威嚇作用,質疑意圖是向傳媒施壓。

同樣被警方要求簽署交出資料令的《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表示,他們被告知不能披露任何相關細節,《獨立媒體》今早亦有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放下法庭命令文件,要求交出一些資料,文件內容同樣不可對外公開。

李桂華下午見記者時表示,不便披露手令的資料,但強調索取與採訪資料無關係,只是與交易有關。有報道引述消息指,警方索取的資料為初選廣告的相關資訊。不過,初選的組織者、參選者今早都已被警方拘捕,今次做法令人質疑警方何不直接要求有關人士交出初選的運作資訊,而是選擇向作為廣告商的三個傳媒,分別要求其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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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反恐條例》

今次警方行使權力的根據,為《國安法》第43條下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政府在《細則》刊憲當日指,要求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的細則部分條文,參考了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條文列明,為了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向命令針對的人或該類別的人提出要求,就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合理地覺得與偵查有關的任何事情回答問題或提供資料。

法庭已考慮保密責任等理據發出手令

條文的保障條款提到,原訟法庭如信納一定條件,可發出手令,這些條件包括: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干犯該正在偵查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需要考慮該偵查中罪行的嚴重性;若不發出命令,能否有效地偵查;披露資料或取得物料後對偵查可能帶來的利益;該人或該等人士所可能獲得或持有的資料或物料,是在何種情況下獲得或持有的,包括考慮對該等資料或物料的保密責任,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發出命令符合公眾利益。

以今次事件為例,由於法庭已發出手令,即法庭已考慮過上述有關案件嚴重性、不發命令會否影響偵查,以至三個傳媒機構對資料來源、以致廣告客戶資料等保密責任,同時認為發出提交資料的命令符合公眾利益。

作出披露或被指妨害偵查罪行 定罪可判監7年

《細則》的條文提到,凡法庭已發出命令,或已申請提出命令而沒被拒絕,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與命令有關的偵查正在進行,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作出意圖妨害偵查的任何披露,或任何罔顧會否妨害偵查的披露;以至在明知與偵查有關,或有意隱瞞事實的任何竄改、隱藏、毀滅物料等,或導致或准許此等情況發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