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政府訂明不當表達個人言論屬違反誓言

撰文:陳綽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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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5日)向公務員發出宣誓及聲明通告,要求在1個月內簽妥有關文件,而部門首長級的公務員除了簽署聲明外,亦須宣誓,部門管方將另行收到通知。
文件中表示,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以及依《港區國安法》第6條,所有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均須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限1個月內簽署及交回聲明

如有關公務員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不理會、拒絕或不按訂明要求,於限期內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終止聘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公務員事務局會請該人員提交申述書,再視乎申述書的內容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人員。

鼓動或參與暴力行為、不當表達個人言論屬違誓言

若已簽署聲明的公務員有不當行為,如鼓動或參與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損害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和聲譽,藉以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藉此挑動社會情緒反對在任政府施政,引發社會動盪不安等,均屬違反誓言及聲明。

此外,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若為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所影響或支配,或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或表達個人言論時,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導致社會人士把言論與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令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亦屬違反誓言。文件最後指,政府有既定機制處理違紀情況,並視乎個別個案,就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及常任秘書長楊何蓓茵拍片,講解今次宣誓的安排,說明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