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修例|林鄭:區議員、選委應被優先視為公職人員 需納入宣誓

撰文:林劍 金偉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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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正處理公職人員宣誓的法律修訂工作,被視為針對現由民主派主導的區議會重要一步,並防止日後民主派於特首選委中取得更大影響力。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1月12日)出席行會前見記者時表示,有關法例的涵蓋範圍仍在釐定,但認為區議員及選委應被優先視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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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表示,基本法第104條列明有關宣誓的要求,有關條文的範圍較窄,但《港區國安法》的宣誓要求則較闊,涉及「公職人員」。但香港現行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解釋也各有不同,有些很闊,有些很窄,當局仍在釐定具體範圍。

不過個別而言,林鄭認為區議員所屬的區議會,在政治體制內雖屬沒有政權的組織,但區議會是重要的組織;選委會委員就更重要,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所以從這角度看,林鄭認為此兩類人士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依法宣誓。

林鄭月娥又指,有關的法律修訂工作進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較早前已交代過,希望盡快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林鄭月娥指區議員、選委應被優先視為公職人員。(盧翊銘攝)